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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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9-10   浏览次数:

(经 2019 2 2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支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等重要工作的基地,实验室在校、院、系(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承担的教学、 科研和公共服务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设备利用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考核评估,注重队伍、设施、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实验室的类别由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含基地,下同)和公共平台, 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及系(所)级实验室。

第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和校级公共平台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校级实验室(中心)依托学院,由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 共同管理;院级及以下级别的实验室(中心)或公共平台,由学院(研究院)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教学实验室的总体规划与建设, 主要负责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实验室(中心)、教学基地的组织申报、管理与考核,负责指导院级及以下教学实验室(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创新实验室、研究生竞赛工作室、其他研究生教学及实践基地的规划、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平台总体规划与建设,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实验室对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论证,全校各类实验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 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进行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称晋升、队伍培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对外服务活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等相关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隶属或依托建设的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按照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科研实验室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规划以及相应的科研目标,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八条 公共平台作为学校优质设备资源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的主要载体,应广泛征集各学科教学科研需求,配置多学科需要、通用、有共性的大型仪器设备, 建设相应实验环境,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应用技术交流培训,充分发挥平台对学校教学科研的支撑作用和对社会的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大众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根据学校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 有步骤、有措施、 有重点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要紧密围绕学校教学计划需要,科研实验室和公共平台建设要围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加强资源统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合理规划并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大型设备资源配置要强化前期统筹论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通过向社会开放、做好科技资源共享统筹工作获得服务收入,通过社会捐赠、 校企共建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条件建设和运行。实验室要努力筹措资金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护以及实验室改扩建,实验室各类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立所需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相对固定的物理空间,且办公区域与实验区域相互独立;

(二)房屋场地结构适宜开展对应类型的实验活动;

(三)具有安全防护与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校内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学校机构与编制设置相关办法执行, 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外合作、 军民融合, 在建立各类联合基地或联合实验室等合作过程中要确保实验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各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和规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 完善实验室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管理,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其隶属或依托建设的实体实验室与其实验场所(场地) 建立准确对应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确保实验场所(场地)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及公共服务等规定用途, 并按照规定规范配置实验环境、仪器设备等设施。实验室场地场所范围与房屋用途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物联共享系统,积极推动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在校内外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为社会提供具有公证、鉴定作用的分析检测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 网络化管理, 建立完善实验室档案管理,规范实验数据管理, 重视保密工作, 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室类别、 级别、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实验室统筹和建设, 建设成效作为学校调整实验室布局及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西交资〔 200337 号)废止。